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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昨天,同事打電話跟我討論一個仲裁的案子。 

我不知道大家對仲裁有沒有概念。

仲裁庭就像法院一樣,仲裁人和法官也沒什麼不同。仲裁人作出的判斷,在當事人之間,跟確定判決有一樣的效力。簡單說,仲裁人也是判人生死,告訴你,你是錯的,他是對的,那種人。


這次,我那律師同事的角色不是站在任何一方當事人立場的辯護師,我們就是仲裁人,我們是要決定讓原本使用東西的人繼續使用,還是要他把東西交出來給別人,的那個人。 一開始,是法律的適用,要件是如此這般,但是問題出在法令沒有規範判斷時點,所以如何決定是否善意,到底是要看之前申請的時候,還是後來提出爭執的時點呢…」,我們這樣討論著。

後來同事開始抱怨兩方當事人以情緒性的字眼述說各自的委屈或憤怒,卻又講不出道理,提不出證據,這讓要依法依理作出仲裁的同事,很苦惱。

因為,真相是怎樣,沒有看到的人,不知道。 



這讓我想到最近發生的另一件事。因為一張照片而爭吵的故事。

這種故事很常見,女朋友看到男朋友跟別的女生合照太過親密,於是懷疑然後開始吵架。 或者像電視上演的,男朋友一出現,剛好看到另一個男的抱著自己的女朋友。當然,被指責的一方開始努力的反駁,雖然我相信有九成九的人是在努力說謊,但絕對也有被「看到的真相」而冤枉的可憐人吧。 因為親眼看到所以是真相?

很多人不相信沒有親眼看見的東西,但用自己眼睛看到的,就是真的嗎?我很懷疑。
 



我同事是該煩惱,尤其作為一個有良心的判決人應該更是痛苦。沒有看到證據,根本無從得知事實的緣由。

縱使有一方拿出白紙黑字的所謂書面證據,或者找到一個願意說出「可能」是事實的證人,這些,就會是真相嗎?如果那些沒有被找到,或者沒有被保存的文字,才是真相呢?如果站出來講話的,是記錯歷史或隨口胡謅的傢伙呢?

當然,也有可能大家說的都是真相,只是位置不同的人,看到後再去解讀出來的真相就不一樣了。這樣一來,所謂的真相,到底是一個、兩個還是更多,也就更難講得清楚了。
 




噗,我很愛亂想,所以打從唸法律開始,我就清楚知道法官這個行業不適合我。還沒下判決就先把自己搞瘋了吧!人,總是相信自己的眼睛。要說服人們不要相信他們看到的,自認為的真相,或是要求沒看到真相的別人給自己一條活路,很難。

真相,除了那個從頭到尾參與的本人,只有老天爺知道。

於是,只要堂堂正正,只要問心無愧,就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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